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嘉熙
代 理 人 郭啟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100 年5 月13日│10萬元 │TT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李白詩 │直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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