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54號
TPDV,103,除,154,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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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楊美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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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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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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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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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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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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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