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21號
TPDV,103,除,121,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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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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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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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申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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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102年9月1日 │124,488元 │AB0000000 │7 個月 │
│ │黃舜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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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