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07號
TPDV,103,除,107,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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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洪櫻芬
代 理 人 廖國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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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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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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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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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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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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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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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