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00號
TPDV,103,除,100,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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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傅振儀
代 理 人 梁超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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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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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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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羅尼亞實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102年9月21日│500,000元 │ET0000000 │
│ │公司 謝世明 │銀行西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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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