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林文傑
林芷儀
共 同 宋一心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法扶律師)
周漢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69,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