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11號
TPDV,103,訴,411,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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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林文傑
      林芷儀
共   同 宋一心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法扶律師)
      周漢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69,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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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