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崑山即上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洪雪之遺產管理人,未依規 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限聲請人於5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參,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