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崑山即上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為尚逸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三、本件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可欄不可省略)
。
四、被繼承人為尚逸實業有限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
五、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六、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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