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49號聲 請 人 郭武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郭信雄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郭水枝、郭柯月里之 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