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49號
TPDV,103,繼,49,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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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郭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信雄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郭水枝、郭柯月里
  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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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