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卓龍樹
卓樹生
丁卓美雲
張卓秀琴
卓金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卓福貴之父母卓昆林、卓葉阿巧之除戶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
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