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詹天來即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李景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 會聯會董事長,因組織變更及因應現況之需要,乃於民國100 年9 月4 日及102 年9 月26日分別提請會員大會及相對人之董 事會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捐助暨組 織章程第1 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 會聯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修正之條 文內容及理由,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准予備查,亦 有臺北市中正區公所101 年1 月16日北市○○○○0000000000 0 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稽,所為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