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玉鴛
訴訟代理人 周欣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鎔濃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