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被繼承人 紀昭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710 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 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紀昭平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為此聲請 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及 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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