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銨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查相對人銨薪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
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
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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