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584號
TNEV,106,南小,584,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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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5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謝富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 月2 日與原告成立YouBe 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向原告申請「台新銀 行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依系爭約定書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 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前依約繳納每月應 返還之金額,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款項視 為到期,並應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詎被告自91年 9 月5 日核撥貸款起至106 年4 月11日止,尚有借款新臺幣 (下同)4 萬9,280 元未按期給付。為此,爰依系爭約定書 及民法第474 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新 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 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 金交易記錄查詢等件附卷可證 (見北小卷第3 至6 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為 有利於己之陳述,復未提出任何書狀進行答辯,本院綜合上 開事證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 告本於系爭約定書及民法第474 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 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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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