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98號聲 請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本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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