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498號
TPDV,103,司票,1498,2014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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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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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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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