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90年度,33號
MKEV,90,馬小,33,2001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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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李明璟
  被   告 許連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補正, 該裁定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賴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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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