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70號
TPDV,103,司促,970,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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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芝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零玖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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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