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嵐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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