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瀧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明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惠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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