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78號
TPDV,103,司促,678,201401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京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叁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