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78號
TPDV,103,司促,678,201401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京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事項為債務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工資,未包
  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補正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請求
  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