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吳京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事項為債務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工資,未包 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補正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請求 之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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