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典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榮
一、債務人典展企業有限公司、張正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拾陸萬肆仟肆佰叁拾捌元,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典展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
仟零肆拾陸元,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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