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48號
TPDV,103,司促,548,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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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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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