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8號
TPDV,103,司促,388,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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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燁曈(原名郭珮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預借
  現金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壹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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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