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二О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間之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 證人自願受貴行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法院。查原告所在地為新竹市○○路一0六 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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