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4號
TPDV,103,司促,334,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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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禮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克麗爾實業有限公司劉明理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克麗爾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劉明理」或「趙志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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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麗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