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禮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克麗爾實業有限公司、劉明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克麗爾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劉明理」或「趙志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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