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9號
TPDV,103,司促,259,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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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成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37% │
│  │673826元│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22% │
│  │559580元│1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一)債務人連成德於民國101 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1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08
     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
     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1月02日止累計683,252 元正未給付,其中673,82
     6 元為本金;8,767 元為利息;659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連成德於民國100 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
     6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0
     4 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4.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 年01月02日止累計564,910 元正未給付,其中559,
     580 元為本金;4,730 元為利息;6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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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