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伯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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