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32號
TPDV,103,司促,2232,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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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瑞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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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