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17號
TPDV,103,司促,2117,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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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仲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卓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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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