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14號
TPDV,103,司促,2114,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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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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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