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205463元│2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62 元 │2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一)債務人李剛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12月22日止累計
219,335 元正未給付,其中207,625 元為消費款;10
,710元為循環利息(2013/9 /19~2013/12/22 );1,
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 (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