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順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緣債務人曾順煌於93年10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51,688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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