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78號
TPDV,103,司促,2078,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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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順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
  緣債務人曾順煌於93年10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51,688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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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