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霈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本件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
聲請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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