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 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陳明債務人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三、請求事實及理由內容中載明債務人未給付新臺幣182,280 元
,102 年11月12日已還款18,798元,請求金額應為163,482
元(182,280-18,798=163,482 ),何已請求新臺幣164,08
2 元?請再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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