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宏誠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果緣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請求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日期及利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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