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3號
TPDV,103,司促,193,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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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吉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嘉禾
      王聖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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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