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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