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郭吉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茂生醫有限公司、王謝美華、王嘉禾、王聖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世茂生醫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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