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00號
TPDV,103,司促,1900,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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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金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叁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金國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2802元│     │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周金國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811 │     │1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一)債務人周金國於民國90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0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03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01月20日止累計3,086 元正未給付,其中2,802 元為本金;
  186 元為利息(2013/7/31~2014/01/20);98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金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1月05日止累計48,946元正未給
  付,其中44,811元為消費款;2,935 元為循環利息(2013/9/
   8 ~2014/01/05)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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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