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52號
TPDV,103,司促,1852,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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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劍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新臺
  幣叁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
  緣相對人洪劍龍〈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1 月7 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39334 元消費款、新臺幣1,582 元循環利息
  ,( 自95年12月06日起至96年01月07日止) ,總計新臺幣
  40916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
  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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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