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愛子(原名郭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
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緣相對人郭愛子(郭淑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
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
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
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83年12
月15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467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2467元
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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