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19號
TPDV,103,司促,1819,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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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逸仙名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泰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姜美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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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