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商昭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OWON PLANT CONS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金永德( Kim Young Duk)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柒萬捌仟叁佰玖
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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