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荷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賦斌
曾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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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慶良、曾│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65660 │賦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慶良、曾│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660 │賦斌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
(一) 緣債務人曾賦斌於民國95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曾慶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4 筆,計新臺幣255,770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曾賦斌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65,660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慶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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