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邊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零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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