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20號
TPDV,103,司促,1620,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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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邊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零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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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