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1號
TPDV,103,司促,161,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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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正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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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