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正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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