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52號
TPDV,103,司促,1552,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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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0年5 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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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