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甲○○○○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訴訟代理人 賴永逸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廿二萬二千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並願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略以:原告於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向被告承租坐落臺中 市○○路○段四七四號十五樓之二房屋,約定租期至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止 ,租金每月七萬四千元,押金廿二萬二千元,後二造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 日協議終止上項租約,被告迄未將押租款退還原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公證書、終止租賃契約同意書等影本為證。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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